女职工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点1: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了时代特征。对适用范围规定的修改,反映了我国的环境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向各类企业转变,从人民团体向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转变。
工作场所是-1 保护的主要场所。因此,用人单位是保护female职工职业安全卫生的责任主体。特别条款为雇主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特点三: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正,保护水平有所提高。与《条例》相比,《特别规定》首先将女职工的产假由过去的90天增加到现在的98天,并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给予了明确规定,如“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女 职工 劳动 保护规定内容有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该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2.雇主应遵守职工-1/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女性职工本单位所属劳动禁止从事的岗位。3.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其劳动合同职工。
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流产不满4个月的孕妇享受15天产假,流产超过4个月的孕妇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妇女实行特殊的劳动 保护。主要内容有:(1)禁止安排女性职工。(2)女职工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者劳动强度劳动。
7、女 职工 劳动 保护的规定是什么female职工-1保护的规定包括: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就业平等,企业在招聘时不得歧视女性;禁止在改变女性生理机能的过程中安排女性职工从事高劳动高强度劳动-2/;关于女性职工-1保护设施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妇女实行特殊劳动 保护法。主要内容如下:(1)禁止安排女性职工。
(3)女职工国家规定的孕期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及孕期禁忌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妇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五)不得安排哺乳一周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的女性职工-1/有强度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的其他事情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8、女 职工 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Female职工-1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性问题职工 in劳动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性-0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 劳动保护的安全卫生条件,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的安全卫生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女性职工本单位所属劳动禁止从事的岗位。女性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列在本规定附录中。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性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进行了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其职工或聘用合同。
9、女 职工 劳动 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性职工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以下统称为劳动)、/。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中的妇女。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单位劳动不得拒绝招收妇女职工。第四条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女劳动的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经期,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劳动intensity劳动。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她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不得从事正常-,原劳动不合格者,根据医务处证明予以核减劳动或安排其他劳动等。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妇女职工一般不准上夜班劳动;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