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江西省立法条例》(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江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1、南昌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更新时间:2023-05-07标签: 立法立法法第八条江西省条例立法法第八条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