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工伤保险条例 全文。我给你整理一下重庆工伤保险-2全文,让我们来看看!重庆工伤Insurance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Insurance条例(以下简称“-2”。
1。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工伤的规定参加条例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有权按照本工伤的规定享受条例的保险待遇。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国务院保险。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湖北 工伤保险 条例实施细则 全文(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雇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治疗、赔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完善工作体系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4、黑龙江 工伤保险 条例实施细则 全文(2020年黑龙江省执行工伤Insurance条例第一条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Insurance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