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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资,招商引资什么意思有什么用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24 21:42:22 编辑:去留学呀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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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引资什么意思有什么用

招来投资项目和引进资金,主要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招商引资什么意思有什么用

2,新形势下政府招商引资应采取的正确策略有哪些

1.以商引商 2.以优引商 3.代理招商 ,现在代理招商是政府部门采用多的一种方式,专业的招商机构可以很好的定位政府的需求,谷川联行作为政府招商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与全国众多都有着良好的合作,并取得了突出的招商成绩。

新形势下政府招商引资应采取的正确策略有哪些

3,各地政府都有哪些招商手段

1. 北京:将“海外引凤”与“国内承接”相结合,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做到招商引资一盘棋,招引更多优质资本、优秀企业落户。2. 上海:坚持“四个论英雄”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把创新摆在核心位置,以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为引领,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助力优质企业的创新发展。3. 广东:发挥行业龙头带动效应,推动本地科创孵化提质增速,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同时,对标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创新,进一步深化投资贸易便利化改革,大力推进金融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4. 深圳:受自然资源的限定与城市发展的需求,深圳在招商引资上必须要走“高产田”道路,产业布局选择高端产业,吸引全球领先科技成果,发展全球尖端产业业态,而非“捡到篮子都是菜”。政企芯APP以“科技兴会”新思维,链接起政府→商协会→客商→市场等全球资源人脉共享创业平台,以“助力区域经济腾飞、构建发展共同体”为使命竭力为您服务!

各地政府都有哪些招商手段

4,政府招商引资渠道有没有什么好的推荐啊

中介招商吧,这几年用得比较多,成本低,覆盖面广,见效快,而且他们中介机构的团队比较专业,比开招商推介会什么的更有效,谷川联行就不错,可以去试试。
目前中介机构取代政府部门担任招商引资主角的迹象已在很多地方初步显现。政府逐步淡出招商引资的主体地位将有利于形成新的招商格局。同时,鼓励社会中介机构为发展区域经济提供专业服务,不但可以扩大区域企业对外联系渠道,还将增大招商成功的可能性。  大力推行“中介招商”,通过专业咨询顾问机构,将招商项目推向投资市场,为投资方选择合作者。这一招商引资新方式让不少地方政府尝到了甜头。从繁重的招商引资工作中解放出来的政府更加专注于城市形象的建设,着力改善为投资者服务的人居、法治和人文环境。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国内项目对外招商往往涉及政策、法律、项目现状以及其他附加条件,加上项目评价和包装不专业,真正能成功地促进合作或融到资金的却是凤毛麟角。因此政府在确定招商代理机构时,中介机构的业绩、信誉和实力是选择的关键。

5,政府招商引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宣传呢

1、政府组团招商做法:经过具体办事人员的事先策划和筹备,各级领导集体出行,以招商会的形式,声势浩大地到目的地城市推荐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招商项目。比如到香港、深圳开招商引资大会。很多地方政府仍然热衷这种做法。2、小组招商做法:将原来的各级领导班子整体出场改为小组,以小组为单位,不定期到目标引资地去洽谈项目。3、驻点招商做法:在重点招商目的地设立办事处的形式,成立专门一个团队,长期负责在当地进行招商。比如在深圳、东莞、苏州等地设立办事处。4、展会招商做法:参加在大城市举办的各类展会,比如深圳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会、深圳文博会。在展会上,通过对招商项目的集中展示,达到广泛吸引人气、招商引资的目的。5、文化招商做法: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特色文化,打文化招商牌。比如利用妈祖文化招商。6、旅游招商做法: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吸引游客的同时,吸引投资者。比如荔枝节、梨花节等,利用旅游活动实现旅游、招商双重目的。7、以商招商做法:通过已经在当地投资的企业,利用商人之间的人际交往,用口碑传播的方式进行招商引资。8、委托招商做法:采取有偿的办法,委托对目标招商地熟悉的机构(比如居间服务机构乐商网 [2] ),牵线搭桥,推荐项目,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9、顾问招商做法:与委托招商相似,但担任顾问的均是个人。一般都是委托在目标招商地的知名人士和商界名人等作为招商顾问,有的还发政府聘书。10、全员招商做法:发动群众,采用人民战争的思路进行招商。对有招商引资业绩的,给予奖励。11、网络招商做法: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招商项目的宣传推广也是当下的一种招商方式,先进很多政府也正在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招商,如湖南招商云平台等。

6,政府招商引资是由哪个或哪些部门负责

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成立的开发区)吸收投资(主要是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招商引资一度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并且在各级政府报告和工作计划中出现。 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开发区)以说服投资者受让土地或租赁厂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针对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的销售行为。 各地的招商引资正从吸收外资为主到同时吸收内外资,从吸收第二产业投资为主到同时吸收第三和第一产业。 扩展资料: 招商方式: 一、改善环境 有些区县不惜花巨资组团到省外、国外去招商引资,想以此提高“效果”,殊不知,客商到一个区县投资,并不会轻率作出决策,而要对一个地方进行综合评估后,才会最后决定。 环境建设好了,“筑好巢”必然能引得来“金凤凰”,反之,即使客商引得来,实地一考察,发现你的区县投资环境达不到要求,也不会真正来投资的。 二、优势项目 很多外资、外地客商到某地投资,只会带着资金前来找项目进行投资,找产品开发。因此,区县在招商引资中,一定要将本地的优势项目、优势产品推介出去,供客商选择,这样招商引资成功的可能性才大。 因为客商投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带来投资回报,只有市场潜力好、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产品,对他们才会有投资的吸引力。 三、利用网络 近些年,电脑网络迅猛发展,国内外稍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都有自己的网站。因此,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展网上招商引资,不仅有可能,而且招商引资的成本极低,只要方法运用得当,成功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招商引资
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
我分享一下我的经验: 1.各地市的招商局; 2.各省市的经贸委; 3.各省市的发改委;
1、招商引资没有具体属于哪一个部门这种说法,只能说沿海地区招商引资比较广泛。 2、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成立的开发区)吸收投资(主要是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招商引资一度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并且在各级政府报告和工作计划中出现。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开发区)以说服投资者受让土地或租赁厂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针对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的销售行为。

7,政府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该注意些什么法律风险

招商引资中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目前,在招商引资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多,承办人员对这些规定又不太清楚,再加之又不聘请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致使签订的一些协议、合同或者有关的章程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些用词不当,易产生歧意。笔者近日接受有关问题的咨询,发现了一些问题,有必要提醒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今后的招商引资中注意。 协议(合同)主体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市(县)、镇两级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都很重视,把它作为跨越发展、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来抓,因此,在一些项目的签约中,政府担当了主体角色,成为合同之一方。 但从法律角度看,目前所招项目均是企业组织形式,合资合作后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作为政府不应是企业的投资者。因此,无论项目是由政府引进还是企业引进,在签订有关协议时,政府不应成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合同主体。比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国有土地属于国家,但其使用权属于企、事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以土地使用权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如果以市(县)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则政府签订的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合同还要经过市国土局批准,显属不当。所以,政府不应是协议中的一方。
(一)政府应慎审作为招商引资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有些投资商非要把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我们一般不主张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理由是合同双方是平等法律关系,而政府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所以不能成为招商引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让投资方与使用资金方来签合同,企业对企业。外商主要顾虑政策的不稳定、投资环境的变化。政府为了谈成项目,迁就投资商有意无意的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政府可以就某一产业领域的发展与大型企业集团,就巨额的借贷融资项目与大型的金融机构签定宏观的框架协议,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具体项目可由职能部门去签订,去履行合同。应避免在普通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政府一方面可以推介本地的项目,可以组团招商;另一方面在优化投资环境上下功夫,以此来避免政府陷入到各类纠纷的尴尬境地。 (二)政府应审慎提供保证 用政府信誉作保证,用国有资产作担保,用经营权、收费权作质押。我国法律禁止政府作为担保的主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在经济往来中为他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一般也是无效的。但无效不等于不要承担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损失的二分之一。政府目前可行的做法是集中一些有效资产,成立投资公司或资产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为招商引资、金融借贷和融资来担保,但不能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名义为投资商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 (三)应特别注意避免合同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第一是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达到权责利相一致。在解决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方面,一是要看合同的本身,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均等,核心是:有多大的义务,必然要享有相应的权利,对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义务;第二是注意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均衡,否则必然会导致恶性竞争,破坏投资环境。 (四)注意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优惠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尽可能用法定优惠替代行政优惠。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吸引外商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其次,要坚决摒弃比优惠政策、比让利条件的非理性招商引资方式,以理性、科学、规范的招商方式寻求引资规模和质量上的突破,实现从税收等优惠政策走向国民待遇政策,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特别应注意税收等优惠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导向性一致,避免为吸引外资而进行税收优惠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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