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规定解释
自2019年1月1日起,国务院印发的《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对强制撤回规定进行了新的解释。其中规定,在申请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可以对其作出强制撤回决定,但是此时申请人可以重新提交申请。

2. 强制撤回的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当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行政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是以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机关可以对该行政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作出强制撤回决定。
3. 强制撤回后的处理方式
当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强制撤回决定后,申请人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重新提交申请。重新提交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排除之前存在的违法行为,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真实材料。
4. 重新申请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重新申请虽然有了机会,但是申请人需要明确,在强制撤回的情况下重新申请的成功率并不高。因此,申请人需要认真分析之前的违法行为,排除之前存在的风险因素,准备充分的合法材料。
同时,行政机关也需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新申请,严格要求新申请的材料符合要求。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再次采取非法手段,行政机关可以对此予以处罚,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
综上所述,强制撤回虽然意义重大,但是申请人有机会重新提交申请。在重新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注意排除之前存在的风险因素,并准备充分的合法材料。同时,行政机关也会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新申请,严格要求新申请的材料符合要求,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