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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减持,控股股东减持规定:减持5%以上股东须两年以上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7 21:45:21 编辑:加油留学 手机版

股东减持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股东 减持的规定

1,持股5%以上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减持。2.对于-1减持持股5%以上的股份,要求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3.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123,456,789-0/持有5%以上/123,456,789-1/3个月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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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利益股东;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股东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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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 股东 减持的规定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股东白、董-0/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准减持股: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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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上市公司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123,456,789-0/股: (一)董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六个月。(二)董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上市公司Da 股东和董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的,应当在首次发售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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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持股5%以上 股东 减持规定

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后两天内不得继续交易;5%以上股份-1减持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因减持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变动的,应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股和/或实际控制人;已实施股改的公司的股份,持股5% 股东 1%以上增减变动时必须公告。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得再次买卖该公司股份;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后,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继续交易;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上即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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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控股 股东 减持规定

减持Provisions(1)特殊科目范围受减持限制。根据减持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受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持有股东且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1)的上市公司这与之前的规定和18号公告一致,除了上市公司股份(2)分清拟减持股的来源。

股东和董-0/为上市公司股票,但减持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市。(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1减持预披露制度,(1)规定减持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其股票的上市公司-1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②本条只建立了集中竞价预披露制度减持,没有规定大宗交易转让的披露,相信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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