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按使用性质可分为:国道公路、省道公路、县道公路、乡道公路(简称国道、省道、乡道)4。香公路,简称香道(Y)香道是指公路主要为本乡(镇)村的经济、文化、行政管理服务的,和公路不属于县道及以上的,第五条县/乡公路、县/乡公路土地和县/乡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土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国道(G)、省道(S)、县道(X)、乡道(Y)。1.国道公路,简称国道(G)国道是指具有国家政治、经济和国防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和国防公路。国道中的省际高速公路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
3.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X)是指公路,具有本县的政治经济意义,连接本县与县内主要乡(镇)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公路。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4.香公路,简称香道(Y)香道是指公路主要为本乡(镇)村的经济、文化、行政管理服务的,和公路不属于县道及以上的。
2、农村道路建设标准法律解析:农村地区公路建设标准原则上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执行。各地要根据各地区的规划和经济发展情况公路以及公路的使用功能和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农村的技术水平公路。一般采用二、三、四级技术等级公路,即县到乡公路秒或以上公路;城际公路三级以上公路;湘通行政村公路四级以上公路。
3、我国 公路等级标准如何?分为几级?China 公路分级标准是什么?有几级?公路按使用性质可分为:国道公路、省道公路、县道公路、乡道公路(简称国道、省道、乡道)一般国道、省道称为干线,县道、乡道称为支线。公路的交通量根据功能和适应情况分为五个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其中:高速公路公路为多车道,专用于汽车在不同方向和车道行驶,出入应完全控制公路;将高速公路分为高等级、次高等级、中等级和低等级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公路。
分为四车道,六车道,八车道公路。一般能适应25000辆以上汽车折算成客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I类公路连接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区、港口、机场,专用于汽车车道分离并部分控制通行公路。一般可将各种汽车改装成客车,年平均昼夜交通量0辆。ⅱ级公路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型矿区、港口、机场等场所公路。
4、村级 公路宽度的标准是多少村道路面宽度不小于4.5m..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和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农村公路采用的技术水平。一般采用二、三、四级技术等级公路,即县乡公路采用两级或两级以上公路;城际公路三级以上公路;湘通行政村公路四级以上公路。标准同时要求路基路面宽度:乡道采用双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路肩宽度不小于0.5米;
5、关于印发《河南省县乡 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乡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县/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以下简称《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县公路(简称县道)、乡公路(简称乡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道是指公路不属于国道、省道,在市、县、乡之间起联网作用的公路。乡道是指公路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但连接乡镇之间或与外界的道路。
6、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乡 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乡公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改善交通条件,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县乡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县道公路建设、维护和管理的领导。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集体和个人建设和维护县乡。
第五条县/乡公路、县/乡公路土地和县/乡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土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关心公路、公路土地、公路设施和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自治州内的各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路,爱护土地和设施公路,公路;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公路、公路土地、公路设施的侵占和破坏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7、乡村道路为几级四级,一级速度6080,路宽4070m,二级速度4060,路宽3060m,三级速度3040,路宽2040m,四级速度30以下,路宽1630m。农村公路为ⅳ级公路。公路按其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可分为:国道主干线公路、省道主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简称国省)一般将国道、省道称为干线,县道、乡道称为支线
乡道是指公路主要为乡(镇)、村的经济、文化、行政服务,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公路和公路与外界沟通的道路。县道一般采用三、四级公路标;乡道采用四级公路或其他对外道路标准。道路分类注意事项:国道是指具有国家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公路。
8、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 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改善交通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农村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和专用道路公路,机动车可以行驶的以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的道路。第四条农村公路(-0)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设、管理和养护并重,确保畅通。
第六条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村庄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监督管理机构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检查建设和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下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村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公路,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公路。